品牌的法律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集团品牌成长发展的基础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品牌就难以发展。集团品牌保护的核心,是为品牌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的壁垒,即品牌所有者对品牌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处分权的保护。品牌与商标都是产品传播的基本元素,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但不能等同。商标是企业自主设计并申请注册的,而品牌必须是企业和消费者互动的,是持久发展的必备因素,需要市场和社会多方的认可。
1.商标注册
品牌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是商标权。由于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商标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企业的一种垄断优势。这种垄断优势的强弱,与商标的知名度成正比,商标知名度越大,垄断优势越强,拥有该商标的企业越能获得超额利润。驰名商标由于信誉卓著,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普遍的影响力,是企业的一笔巨大财富。就一个国家而言,它又是民族工业的象征和经济实力的体现。某种意义上,驰名商标是企业长期集约经营的结果,驰名商标的良好效用正是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反映。
然而,一些企业对品牌缺乏保护意识,导致许多知名品牌被抢注。当前品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假冒名牌、商标抢注和“傍名牌”。一些著名商标被抢注的现象也极为严重:“同仁堂”、“竹叶青”、“狗不理”等被日本人抢注;“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红塔山”、“云烟”在菲律宾被抢注;海信等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德国被竞争对手西门子抢注。商标被抢注,给企业的无形资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也使开拓市场步履维艰,还可能因此背上侵权的罪名。比如,在西门子开出高达4000万欧元的商标转让费后,海信只好放弃一直沿用的商标“Hisense”,注册启用备用商标“Hsense”,但因与被西门子抢注的“HiSense”商标相近,被其发难告上了法庭。
集团品牌法律保护首先要做的就是集团商号注册。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仅有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局可以进行商标注册,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是不会注册的,同一个商标名称不可能由两个以上的人同时使用;如果欲将著名的公司商号注册为商标是很难注册的,这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企业名称注册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各个区县都可以进行核准,这就意味着在A县注册了“A县啄木鸟……公司”,在邻近的B县还可以注册到“B县啄木鸟……公司”,同一个名称可以用在不同区域的多个公司,这就造成了企业名称混乱,那些不是在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的著名公司名称很容易被用来在其他地方登记,被误解为是该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在进行集团法律保护时我们要注册的不只是集团名字,还包括集团中英文简称、字体、图案、标准色、辅助色等。不只是在一个地方注册,还要考虑不同国家注册优先的原则,防止他人侵权,这里比较好的案例是中化集团品牌保护。
品牌保护是中化公司品牌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化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保护和提升品牌价值。按照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化公司以商标管理为切入点,在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域名等方面的权益实行全面保护。在品牌保护工作中,中化公司注重品牌的主动保护,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同时,公司始终坚持依靠法律手段,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主动地打击假冒行为,维护公司权益。
“中化”(SINOCHEM)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在全球业界享有良好声誉。近年来,随着中化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化”品牌价值得到了不断提升,在海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2004年,“中化”品牌以576.89亿人民币的价值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与世界经济论坛联合评选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五名。2006年,中化公司入选“世界华人眼中最具国际化的20大中国企业品牌”。2006年6月10日,又被指定为参加商务部主办的“品牌万里行”活动的主要央企之一。近年来中化公司的知识产权资源不断丰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2006年中化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单位。2006年,“中化”品牌以577.93亿元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独家编制的2006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六位。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名称标准字分为中文和英文,中文字体为汉仪大黑简,英文字体为HelveticaB,标准字字型不可变值,字距不可更改,中英文名称组合使用。使用时,建议采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VI手册》提供的电子版,或对手册提供的再生样本进行扫描、复印、放大后使用。在没有以上条件时,可采用网格图绘制。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中英文简称分别为中化公司和SINOCHEM,中英文简称可组合使用。使用时,建议采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VI手册》提供的电子版,或对该手册提供的再生样本进行扫描、复印、放大后使用。在没有以上条件时,可采用网格绘制。烧瓶标志是基本要素中的核心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制作使用。使用时,建议采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VI手册》提供的电子版标志,或对该手册提供的再生样本进行扫描、复印、放大后使用。在没有以上条件时,可采用网格图绘制。
2.珍惜商标权
企业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后,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注册商标具有时间性,注意续展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定的存续期内有效,受法律保护,一旦有效期届满,就会丧失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应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以后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我国的一些企业商标续展意识很差,其中不少企业都因为没有及时续展商标而丧失商标权。
(2)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提出异议
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也是企业进行权力救济的一个途径。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因此企业应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就应及时提出异议,收集异议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商标权转移和变更商标要登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要到商标局办理登记手续:
①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转让注册商标的。
(4)合资企业转制时,保护好商标尤为重要
引进外资可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但是如果放弃自己的商标,就会得不偿失了。“美加净”曾是中国护肤品行业的一颗明珠,但由于在1989年同美国庄臣合资时没有重视自己的品牌价值,而失去了宝贵的市场和发展时机。虽然在1994年花重金买回“美加净”品牌并几经努力拓展市场,但已难现昔日辉煌。而相反,“娃哈哈”的品牌运作是个成功的合资范例。现在已经稳坐中国饮料行业第一把交椅的“娃哈哈”集团,1996年与法国达能合资,但其合资不合品牌,且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还必须有偿付费,很好地保护了品牌的独立性。
企业在转制时,也会遇到商标归属权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在转制时,无视商标注册的价值,不进行量化评估和作价,不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资产参与转制,轻易送给转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转制合同中未提注册商标的归属问题,使商标权归属含糊不清,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了日后的经济纠纷。
3.许可使用
品牌使用许可又称商标使用许可,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品牌的行为。品牌拥有者称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品牌的一方称为被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品牌,是许可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内容。与品牌转让不同的是,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并不导致品牌主体的改变,品牌仍由许可人自己拥有。根据品牌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取得品牌使用费,被许可人则取得按照约定使用该品牌的权利。
集团品牌许可使用包括许可子公司、分公司使用和关联公司使用,在许可使用同时,不能忘记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使许可有的放矢,而不是随便许可,让许可没有保证,造成许可品牌价值不增反减。许可是我们取得利益的手段,而不是让品牌资产外流的渠道。在许可时,集团品牌所有者不要忘记签署许可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
(1)商号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该合同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条件、中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订立的商号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条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许可人超范围许可问题
许可人应该在自己权利范围内进行许可,而不是超越自己的权利许可,那样的许可是无效的。被许可人也不能超越被许可的权利范围,否则将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惩罚。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将是许可协议有效的保证。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号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的商号使用许可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许可人的违约一般表现为未提供真实、合法的注册商号。许可人可能将未注册商号谎称是注册商号,或者背着被许可人将注册商号注销或者转让他人。许可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使用注册商号,超越了权力许可范围。
许可人违约时,被许可人可以追究许可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许可人谎称其享有商号专用权的,可对其合同欺诈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被许可人违约时,许可人可以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收回商号使用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4)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有:
①到期终止;
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⑧商号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该合同终止。
除上述情形外,在下列情况下,商号使用许可合同终止:
①一方当事人违约;
②失去合同存在条件,如破产、主体变更、商号权利丧失等;
⑧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终止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终止合同,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同时报商号局备案。终止合同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许可人商号的,可以追究其商号侵权责任。
附:商号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商号使用许可方:
(乙方)商号使用被许可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商号权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号名称
商号图样:
(贴商号图样,并由许可方盖骑缝章)
二、商号权拥有人的名称、地址
三、许可使用商号的权限
1.许可使用商号的地域:
2.商号许可使用权的性质:
(做出明确选择)
(1)独占使用许可;
(2)非独占使用许可。
四、商品质量的保证
为保证被使用方的有关商品质量不低于许可方或其他被许可方,双方要共同采取以下措施:
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许可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被许可方定期无偿向许可方提供不少于两份的商品样品,以备质量检查:
4.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五、许可方应保证履行商号的续展手续及其保障商号注册效力的手续。
六、商号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合同有效期的中止条件:
1.被许可方逾期未交付商号许可使用费;
2.许可方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号,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
3.……
八、其他使用许可条件或双方商定的事项: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许可方:
(章)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被许可方:
(章)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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